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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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703526的《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归还合同编号***703526《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600000元及贷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债清之日止,但累计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不动产权证号:浙(2016)丽水市不动产权第××号】和2幢2单元904室【不动产权证号:浙(2016)丽水市不动产权第××号】两套房产享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本金限额375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85元,减半收取1399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