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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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32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鱼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967.45元;

三、本案鉴定费285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四、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88元,由被告***负担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5-22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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