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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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7民初182号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7民初182号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167715.36元; 四、驳回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3376元,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000元,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737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6485元,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00元,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2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376元,由七冶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2336元,由贵州灵智农业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8-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