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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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郑县凤凰山养殖专业合作社 南郑县凤凰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03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连堂,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成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10月29日。 被执行人***,女,生于1962年4月27日。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5月18日。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1年7月12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陕0703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7000元,本息合计317000元。二、***、***对***、***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055元,由***、***、***、***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经过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 1、本院己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银行存款4838.48元,已被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3.14元,***有银行存款7170.40元,梁小燕有银行存款12829.60元,均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登记有别克铧轿车-辆,己出售他人,另登记有福特牌轿车-辆,近期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坏,故未查封。 3、本院依法通过线下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周小宝、梁小燕有工商登记信息、***名下登记有南郑县梁山镇鑫远大鲵养殖场,因经营不善已关闭,***名下登记有南郑县凤凰山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登记有南郑县凤凰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均己停业关闭;被执行人***、***、***、***无房产和住房公积金信息。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因经营大鲵养殖场导致亏损,外欠债务较大,除本案外仍有案件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中。 5、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70.40元,扣划***银行存款12829.60元,合计20000元,该款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6、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元。 7、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除已偿还30000元外,***、***愿在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剩余107000元及后期利息在2023年12月30日前还清。二、案件受理费6055元,执行费4745元,***、***在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 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已偿还30000元外,其余借款本息均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偿还,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703执3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