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金牛区华鑫建筑架模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1065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成都市金牛区华鑫建筑架模租赁站支付(截止到2019年4月10日的)租赁费2058865.9元及利息1260932.23元”、“驳回成都市金牛区华鑫建筑架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4民初106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租赁费2058865.9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32106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106元,由***、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270.93元,由四川誉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