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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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成都民信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代偿金额12804355元,并从2017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驳回成都民信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确认成都民信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四川鹰金钱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南充市国用(2010)第026115号、坐落嘉陵区西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在35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上述年利率24%计算)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成都民信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对四川鹰金钱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证号为南充市国用(2010)第026115号,坐落于南充市嘉陵区西北侧的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变更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变更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8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成都民信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就四川鹰金钱食品有限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四川明宇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务扣除优偿权受偿金额后的债务对成都民信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因不可抗力、政策原因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导致无法处置抵押人名下的抵押土地的,四川明宇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成都民信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处置抵押土地的,则四川明宇集团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为:成都民信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判决第三项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若仍有未清偿的债务,由四川明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川明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成都民信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98626元,由成都民信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313元,由四川鹰金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93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