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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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22560元及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青岛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保险费1058元; 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92元,保全费228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475元,由青岛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