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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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3民初477号民事判决; 二、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438元(以402,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止); 三、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支付自2018年12月2日起,以402,33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具备案涉《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案涉房屋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元,由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元,由武汉宏博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