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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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济南市中格昀涵日用品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1270435.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44951.29元、罚息1461.17元(截至2019年4月16日止)及嗣后利息(以所欠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费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济南市中格昀涵日用品经营部对上述第一、二、三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0号院2号楼2-401室的房产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50元,由被告***、***、济南市中格昀涵日用品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4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