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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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817133.79元及按照合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18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以其提供的位于瑶海区定远路87号新苑小区3栋1111室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时,原告对上述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