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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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东慧通信网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汉新华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因合同解除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33,634.97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新华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4元,减半收取6,432元,由原告武汉新华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791元,被告湖北东慧通信网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1元。因原告武汉新华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已将此款预交本院,故被告湖北东慧通信网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641元款项支付给原告武汉新华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