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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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19914.45元,赔偿原告***损失5340.87元;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支付被告***垫付款77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承担450元,被告***承担2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指定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9),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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