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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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特易家超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特易家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三袋妙鲜包猫狗粮购货款13.80元(原告收到货款同时将所购产品退还被告); 二、被告沈阳特易家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00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和被告沈阳特易家超市有限公司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