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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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松原市鸿达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松原市鸿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物款3588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购买的商品“北国鸿达(BEIGUOHONGDA)东北老式无糖月饼木糖醇月饼五仁黑芝麻无糖怀旧食品无糖五仁口味10个礼盒包装”共计120件退还被告松原市鸿达食品有限公司(如不能返还实物,则应从退还的货款中扣除相应货款); 三、被告松原市鸿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5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元,由被告松原市鸿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2-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