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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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波波仔食品有限公司 沈阳鲜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鲜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房屋租金109,3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3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7,646元,由被告沈阳鲜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487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