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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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赔偿原告***机动车损失保险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施救费、评估费共计1471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州市支行口埠分理处;账号:62×××1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分别预交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7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