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华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
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渭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赔偿原告***机动车损失保险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施救费、评估费共计1471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收款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青州市支行口埠分理处;账号:62×××1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分别预交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7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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