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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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共计237176.6元;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本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承担3426元,***、***、***承担245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承担34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