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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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鹏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芳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芳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工程款550000元,违约金55000元,合计605000元; 二、被告淄博鹏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芳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60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山东芳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6元,减半收取5883元,由原告阿勒泰市城乡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担958元,由被告山东芳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淄博鹏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