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中电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桐乡市新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嘉兴市全亚峰快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桐乡市新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嘉兴市全亚峰快递有限公司380元; 二、驳回原告嘉兴市全亚峰快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嘉兴市全亚峰快递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桐乡市新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