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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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嘉兴市创达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八百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罚金八百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胡先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四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四万三千元(扣除前罪羁押的二十八日,即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 三、被告人王传开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即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5日止); 四、被告人俞为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即自2018年3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 五、被告人张宏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九万元(即自2018年3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 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俞为杰受贿款3179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七、被告单位嘉兴市创达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和被告单位青阳县宏发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9144024元;其中支付平湖市人民检察院鉴定费用93600元,支付丁桥镇人民政府29880元,余款9020544元支付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八、被告人张宏爱和被告单位嘉兴市创达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被告单位青阳县宏发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9798776元,其中支付青阳县环保局检测费用130000元,支付平湖市人民检察院鉴定费用146400元,支付平湖市悦春毛衫制衣有限公司300000元,支付丁桥镇人民镇府6120元,余款9216256元支付给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款项汇至:平湖市人民法院执行庭;账号:19×××3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平湖当湖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民事部分上诉的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陈 晓 审 判 员 吴竹琴 审 判 员 沈丹宁 人民陪审员 邱元春 人民陪审员 戈弟根 人民陪审员 蒋锡麟 人民陪审员 金 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媛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