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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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963.21元、利息19815.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53.63元,合计71532.2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11日,之后利息以结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本院案款专户(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32×××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负担的诉讼费交纳至本院(户名:太仓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9733600000376024149,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