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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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仓支行 平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拓冠机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湖市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197531.54元; 二、驳回原告平湖中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00元,由原告负担7049元,由被告负担42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