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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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鸿天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金2000元; 二、被告邯郸市丛台区鸿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代偿款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邯郸市丛台区鸿天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