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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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264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将解除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