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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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济补偿纠纷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盛伟平、陈雪萍等98人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7652554.5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盛伟平、陈雪萍等98人负担(缓交)。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5-17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