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埠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埠支行与被告***于2018年2月24日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 二、被告***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埠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至2020年3月6日止的利息1473.02元,自2020年3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