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丰县人民政府于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购期利息与逾期付款利息合计4661062.59元”。 二、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27元,由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丰县人民政府负担350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5元,由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