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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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唐山三友集团兴达化纤有限公司 唐山港银物流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万隆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二原告损失人民币110714.2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冀×××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1532.385元,退还被告***垫付费用2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4元,减半收取计291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106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负担1781元,原告***、***负担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