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5450.74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4月5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9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