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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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顺昌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8283.47元;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财产不足承担部分对上述188283.47元承担责任; 二、反诉被告宁夏顺昌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整改、维修费148964.91元; 以上第一、第二判项折抵后,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顺昌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9318.56元,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财产不足承担部分对该39318.56元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夏顺昌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2元,原告宁夏顺昌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02元,被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反诉原告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反诉被告宁夏顺昌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0元;鉴定费6000元,宁夏顺昌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三分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