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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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鼎晟通工贸有限公司购房款6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鼎晟通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4元,由被告***、***负担9900元,原告宁夏鼎晟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