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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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被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工程款1,597,886.48元及利息(以工程款389,515.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9月1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工程款389,515.8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质保金1,208,370.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9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质保金1,208,370.6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78,800元为限); 二、被告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被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鉴定费30,84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92元(原告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已预付),由原告新疆骏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负担37,724元,被告新疆蓝星丝路石化有限公司、被告淮南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6 |
发布日期 | 2020-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