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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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72525.9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175.1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902元(原告已预交1451元),依法减半收取1451元,由原告***负担618元,由被告***负担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