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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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鹿家园国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北京第一分部 北京国信瑞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金福艺农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金鹿家园国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质量不合格违约金人民币25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金鹿家园国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人民币9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北京金鹿家园国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司法鉴定费共计50000元,由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修复费用评估费20000元,由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1887元,由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0552元,由原告北京金鹿家园国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002元(已交纳),由被告安国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6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