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红阳塑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应再实际赔偿给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03033.84元,另支付被告***保险理赔金20000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43元(预交4544元),减半收取计2272元,由原告***负担136元,被告***负担2136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司法鉴定费91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