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26曰至2019年6月26日工资33735.23元; 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719.75元; 四、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日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5894.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银河长兴影视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