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申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龙波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龙波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申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240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申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龙波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16.5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申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龙波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3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74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申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龙波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6,86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