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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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支点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59816元货款给原告杭州支点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1295元(原告已预交648元),减半收取648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