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湾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湾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冠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货款本金520,707.2元。 二、被告上海湾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冠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358,646.4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计算至2017年1月20日,以553,807.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计算至2019年1月29日,以453,807.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计算至2019年2月27日,以520,707.2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冠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7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原告负担645元、被告负担12,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