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沪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沪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4,980,000元;

二、被告上海沪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以4,98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上海沪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繁枫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2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5,800元;

四、被告金孟霞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孟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沪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43元,由被告上海沪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孟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25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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