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浙江新东旺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东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东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借款3919994元,支付至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的利息(计算到2019年11月20日为47174.6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新东旺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37元,依法减半收取1926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68.50元,由被告浙江东旺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新东旺实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0
发布日期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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