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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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同安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创锐装饰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2652847.3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52847.39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4082元,由原告负担6059元,由被告负担280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6-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