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盾安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6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738.48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至的逾期付款利息以66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2元,保全申请费4278元,合计15020元,由被告浙江盾安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620元,由原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原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诉讼费用中的余额部分;被告浙江盾安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盾安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均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