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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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卫林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3404号原告张永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3404号原告张永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西安卫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思超,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婧,陕西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强诉被告西安卫林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893.5元,由原告张永强承担。审判员高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邱祥姗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