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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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丹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000元,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1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9654.48元。 三、限原告***在获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述赔偿款的同时返还被告***人民币679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0元减半收取4810元(原告***负担1443元,被告***负担3367元)予以免交,鉴定费2280元由原告***负担684元,被告***负担1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