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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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全有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X街道办事处X大道X号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将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渝DX9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将申请人重庆市全有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