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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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371.76元。 二、被告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36326.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被告重庆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