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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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65261.60元。 如果被告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2元,由被告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