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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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432.59元及截至2019年4月21日的利息5009.7元,并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41432.59元为基数,复利以5009.7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5.3%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