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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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万科(重庆)企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5021.26元,以及截至2020年1月16日的利息7621.22元、罚息129.2元、复利52.76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借款本金305021.2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如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的,则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予以调整); 三、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4元,减半收取计29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05 |